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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车祸住院429天 371天是挂床
对于住院病人而言,康复后及时出院是标准做法。然而,有些人却恰恰相反,即使医生明确表示无需进一步治疗,他们仍然拖延出院,故意留在医院。这种现象被称为“延迟住院治疗”。有些病人甚至会拖延治疗一到两年。造成这种长期拖延的原因是什么?又存在哪些法律风险?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女子车祸后住院429天——疑似延迟治疗
2022年7月,湖北省公安县居民李女士驾车在市中心与行人赵女士相撞。赵女士摔倒头部受伤,李女士的车辆也受损。事故调查后,交警认定双方责任。
警方表示,经现场调查和证据收集,认定肇事车辆驾驶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因此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行人未走人行横道横穿马路,违反了该法第六十二条,也对事故负有部分责任。
受伤的行人赵女士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被送往医院。由于肇事车辆已投保,赵女士的住院费用由保险公司和驾驶员共同承担。
原本应该是一起责任和赔偿都十分明确的交通事故,却出乎驾驶员和保险公司的意料。更令他们惊讶的是,赵女士的住院时间远超医生的预期,她在医院住了429天才出院。赵女士出院后,向肇事司机李先生和保险公司索赔30多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和误工费等。
肇事司机李先生和保险公司拒绝接受赵女士提出的住院时间和赔偿金额。他们认为赵女士故意延长住院时间,以虚报医疗费用并索取过高赔偿。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赵女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记录显示,赵女士“无故”住院371天。为查明赵女士是否接受了过度治疗并“无故”住院,被告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如果查明赵女士确实故意延长治疗时间并“无故”住院,由此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报销?
被告律师从医院获取了赵某的长期和短期治疗医嘱、体温记录表、CT扫描结果、用药记录及其他医疗文件。法官调查后发现,原告赵某实际上属于“无故住院”。
荆州市公安县法院综合刑事诉讼庭副庭长袁敏解释说,原告声称住院429天,但其用药记录、体温记录表以及长期和短期治疗医嘱表仅显示58天的用药记录,其余371天均无治疗记录。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实际住院天数为58天,其余371天为“无故住院”。
荆州市公安县法院综合刑事诉讼庭副庭长袁敏指出,原告虽然声称住院429天,但其用药记录、体温记录以及长期和短期治疗医嘱显示,仅有58天有相应的用药记录,其余371天均无治疗记录。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实际住院时间为58天,其余371天为“无正当理由住院”。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侵犯他人权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者,应当赔偿受害人合理的治疗和康复费用,例如医生诊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医院食宿费以及误工费等。那么,原告赵先生在无正当理由住院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究竟应该由谁承担?”
袁敏解释说,一旦法院将原告的住院情况归类为“无医疗护理的住院”,就不会承认任何关于工资损失、护理费用或其他费用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