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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多年仍被判共同还债百万
来自贵州贵阳的李女士多年前与前夫离婚,并获得了其大部分财产。后来,她的前夫因债务被起诉。经查,其前夫在离婚前积累了投资债务。法院裁定,该债务为李女士与其前夫的共同债务。2017年,李女士的前夫赵某与另一人张某共同投资。由于投资失败等原因,赵某根据投资协议欠张某款项。
2020年,李女士与赵某友好离婚,李女士获得其大部分财产。随后,投资者张某起诉赵某。
2020年,李女士与赵某友好离婚,李女士获得其大部分财产。之后,投资者张某起诉赵某。
李女士说:“离婚后,他们起诉了我的前夫。他们直到我被列入被告名单后才通知我。我对他们之前签署的协议一无所知;我是在协议签署后,事情闹大后才知道的……他们的投资与我无关。” 李女士提交的初审判决书明确指出,唯一的被告是她的前夫赵先生,判决要求赵先生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张女士偿还本金和利润。
然而,在上诉判决中,债务被改为“赵先生和李女士的共同债务”。为什么?
李女士说:“对方不服,想把我拖进来,因为我有资产。他们想把我算进去,这样他们就有资产来执行判决了。”
情况真的像李女士描述的那样吗?
为什么判决结果不同?
为什么李女士要承担这些债务?
记者随后咨询了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的张宏伟律师。债权人发现其丈夫赵先生在离婚协议中转移了部分资产,导致无力偿还。因此,他提起了第二次诉讼。第二次诉讼涉及债权人的撤销权。其主要目的是披露资产转移情况,宣告离婚协议及其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认定李女士的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债务。
换言之,李女士与赵先生离婚时,离婚协议规定所有资产均归李女士所有,而赵先生未获得任何补偿。这减少了他的可偿付资产,导致75万元的债务无法追讨。这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并引发了其逃避债务的怀疑。因此,张先生对李女士提起了第二次诉讼。
律师解释说,法院将这些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虽然李女士没有签字,但这些债务是在李女士和赵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并且用于共同投资项目。这构成了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张宏伟:如果李女士认为判决不公,她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向更高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重点应放在这些债务是否确实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以及李女士是否出于善意且不知情。为此,需要提供新的证据。